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福建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我們制定了《福建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項目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動我省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9〕12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引導資金項目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項目。
第三條 引導資金項目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簡政放權、激發活力,聚焦重點、突出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科技廳、項目歸口管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相應職責開展項目過程管理。
第五條 省科技廳主要職責如下:
(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引導資金項目申報、評審和立項;
(二)提出項目經費預算安排建議;
(三)負責項目的跟蹤管理,組織項目驗收,會同省財政廳開展績效評價及項目資金監督;
(四)會同省財政廳編制上報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和績效自評報告。
第六條 項目歸口管理單位職責如下:
(一)負責引導資金項目的初審和推薦;
(二)負責立項項目的日常管理;
(三)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職責如下:
(一)據實編報項目立項申請材料;
(二)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
(三)嚴格項目資金支出管理,對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四)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及時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送有關情況;
(五)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八條 引導資金支持范圍如下:
(一)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如地方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基礎研究計劃、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地方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地方結合本地區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眾廣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及科技扶貧項目等。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創新型縣(市)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重點支持跨區域研發合作和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
第九條 引導資金支持方式如下:
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資金,可綜合采用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
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可綜合采用多種投入方式,鼓勵地方綜合采用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
第四章 項目遴選與方案編制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大學以學院為項目申報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院以系或二級學院為項目申報單位);
(二)符合國家、省科技發展規劃和創新政策;
(三)具有良好的項目實施條件,能夠確保項目實施,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四)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
(六)當年度申報項目指南要求的具體條件。
第十一條 遴選程序如下:
(一)發布通知。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科技部、財政部要求,結合我省科技創新規劃和年度工作重點,發布項目申報通知;
(二)項目申報。申報單位根據省科技廳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通過“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申報,納入統一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申報單位必須保證申報項目資料真實、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審核推薦。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歸口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網上推薦;
(四)項目受理。省科技廳負責審查經推薦的申報材料,將審查通過的項目納入項目庫;
(五)項目評審及考察。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經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進行評審,對需要現場考察的項目組織現場考察;
(六)確定立項項目。按照年度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項目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項目綜合評分,確定年度擬立項項目。
對擬分配到企業的引導資金,省科技廳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七)資金下達。對年度立項項目和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確定的立項項目下達資金。
(八)制定實施方案。省科技廳會同財政廳,結合我省科技改革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及時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福建監管局,并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
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如需調整,應當將調整情況及原因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福建監管局。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按照引導資金實施方案組織簽訂項目任務書,任務書作為項目執行、檢查和驗收的依據。未按時簽訂項目任務書的取消項目立項。后補助項目、以獎代補項目及資金切塊下達項目可以不簽任務書。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參照《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執行,項目經費使用參照《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及其補充通知執行,項目驗收參照《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 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與績效
第十六條 獲得引導資金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引導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并按相關規定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二十條 各級科技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福建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閩科財〔201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