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豐澤區國家級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建設,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環境,支持創新創業資源集聚,調動企業自主創新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和凸顯城市核心區的輻射和帶動作用,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快眾創空間(孵化器)建設
1.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科技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新認定的省級互聯網孵化器,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二、推進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2.支持創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行業技術開發中心、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研發類的科技創新平臺,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科技創新平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10萬元、3萬元。
三、培育壯大創新企業群體
3.對通過省認定(含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入選泉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轄區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已入庫企業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再補助5萬元。
對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當年實現繳納稅收增長達10%的,給予不高于企業當年度繳納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50 %的資金獎勵,最高獎勵金額50萬元。對泉州市以外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我區的,參照“泉政文〔2017〕136號”給予補助。
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入庫當年,參照“閩政辦〔2017〕141 號”予以獎勵,最低20萬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所需獎補資金,省市區三級按照4:3:3比例共同分擔。
4.對獲得“國家創新型企業”、“福建省創新型企業”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獎勵。
5.對入選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培育名單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四、鼓勵科技進步
6.對納入國家、省級、市級科技計劃的研發項目,區財政根據上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配套。
7.落實《福建省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實施辦法(試行)》,區財政安排專款對規模以上企業和規模以下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經費投入進行補助(分基礎補助和增長額補助,基礎補助采取分段補助標準:年研發經費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5%補助;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含)以下的部分,按4%補助;超過2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2%補助。增長額補助是按照企業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較上一年度增加額的6%計算)。補助經費由省市區按3∶3∶4比例分攤。
8.對被評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的獎勵100萬元;被評為國家科技獎各類獎項一、二等獎的,分別獎勵30萬元、24萬元。被評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的獎勵60萬元;被評為省科技獎各類獎項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20萬元、16萬元、10萬元。
五、引進和培養創新創業人才
9.入選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業創新領軍人才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獎勵。
10.實施“領軍人才+創新團隊+創新項目”的精準引才模式。對近3年內引進到我區的高層次人才,按照不同層次分別給予10~200萬元的補助資金;對引進到我區的高層次人才團隊,給予100~300萬元的專項工作經費。對引進到我區三年以上且擁有持續創新成果的高層次人才(團隊),給予滾動支持。對有突出貢獻和重大影響力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可根據實際需要,“一事一議”追加支持。
11.對經認定重點產業園區的重點企業、重點產業的“雙高”重點企業引進高素質人才進行補貼,企業聘用新來的碩士(含)以上學歷人才、原211高校(含)以上學校畢業大學本科生,在企業工作滿一個完整年度,按企業支付的稅前薪酬的20%對用人企業給予獎勵。每年結算,連續補貼2年。
六、附則
1.一個年度內,同一項目多級獲獎的,或同一企業、研發機構多級獲獎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獎勵。同一項目(或獎項)同時符合(或相似)區級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2.扶持、獎勵項目均按有關規定要求集中申報,以該項目得到正式確認的當年及下一年度為申請的有效期限。
3.對企業、單位或個人在申請政策資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政策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政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有權依法依規取消其享受政策資金資格,追回騙取、套取的政策資金,并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申請區政府所有的政策資金補助或獎勵。
4.本文件由區工業信息化和科技局負責解釋,并按照 “公開透明、程序規范、便于操作、注重績效”的原則執行。
5.本文條款對企業的獎勵(或補助)標準包括各級政府出臺文件要求區級配套的獎勵額度。
6.本文件適用轄區內的企業、單位、個人,其中企業應在我區納稅。
7.本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豐澤區實施科技領航計劃若干措施》(泉豐委〔2018〕20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