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印發文件,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其中,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未繳存工資保證金、未實行農民工工資專戶管理制度等10種違法行為,都將面臨頂額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泉州網5月13日訊 (記者吳宗寶 通訊員黃永福 王少璇)為保障廣大農民工工資權益,規范勞動保障行政執法,打擊工程建筑領域違法用工行為,日前,市人社局印發文件,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其中,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未繳存工資保證金、未實行農民工工資專戶管理制度等10種違法行為,都將面臨頂額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去年5月1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施行后,市人社局開始醞釀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在廣泛征求意見后,今年4月19日,該裁量標準經審議通過并印發全市人社系統正式施行。
泉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負責人介紹,與以往的自由裁量標準不同的是,由于《條例》處罰的起步金額較高,在裁量中不設置“輕微”檔,對違法行為涉及的具體內容事項、造成的社會后果以及違法情節的嚴重性設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三個行政處罰檔次。以下10種違法行為未按照要求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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