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1日正式對外公布,并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份文件明確,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
信用風險是中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和基礎。上述兩部門表示,近年來,中國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現行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與不足。
2017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產指引》,明確了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旨在增強全球銀行業資產風險分類標準的一致性和結果的可比性。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在借鑒國際國內良好標準,并結合中國銀行業現狀及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制定并發布實施《辦法》,對推動商業銀行加強信用風險管理、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具體而言,《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對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表內外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與現行監管制度相比,《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定義,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進一步明確了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與要求。
如何理解這一新的風險分類理念?兩部門在答記者問中解釋說,根據現行監管制度,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
此次《辦法》則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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