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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明確

http://www.merchenaries.com【泉州經濟網】2013-01-30

保障性住房退出問題已成為保障性住房制度推進的一大瓶頸。如何打破這一障礙,確保保障性住房真正落實到困難群眾身上?近日研究通過的《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泉州市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機制作出了明確規定。

婚前雙方均購保障性住房

婚后一方須退出

案例:市民王艷和李斌分別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在朋友的撮合下,兩人開始謀劃婚事。由于家庭成員較多,兩人想在婚后繼續持有這兩套保障性住房。

解讀:王艷和李斌的想法是不能實現的。根據《規定》,兩位均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單身青年結婚后,一方必須退出保障性住房。若一方購買的是經濟適用房,另一方購買的是限價商品房,那么已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則由政府原價回購,并辦理退出手續;若男女雙方均購買的是經濟適用房,那么后購買住房則由政府原價回購,并辦理退出手續;若雙方購買的都是限價商品房,則后購買住房需補交與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價后,再辦理退出手續,這時該房性質已經改變,退出了保障性住房序列,成為普通商品房。

取得其他住房后三個月內須騰退

案例:家庭經濟困難的市民小黃前幾年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前一陣子,一個身無子嗣的親戚表示要將其名下的一套150平方米的商品房贈予小黃。雖然獲得豐厚遺產,但小黃仍希望保留這套經濟適用房。

解讀:據《規定》,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其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住房保障條件的或是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再符合續租條件的,應當在3個月內騰退。因而,小黃必須在3個月之內將其原有經濟適用房騰退。

同時,保障性住房配售后,若出現違規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調換已分配保障性住房;改變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破壞已分配保障性住房且拒不整改;在已分配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且經查證屬實;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等情形之一的,由住建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并由保障性住房產權所有部門或單位收回或原價回購保障性住房。此外,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應當騰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來 源:泉州晚報 責任編輯:尪筱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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