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應盡快制定《高校法》厘清學校責任
昨日,第三屆南方教育高峰年會在廣州舉行,全國各地400多專家學者到會。華中師范大學周洪宇教授介紹大學生在校發生意外或死亡,家屬向高校索取高額賠償,因責任劃分不清,導致學校實際承擔無限責任。他認為,應盡快制定《高校法》,厘清相關責任,讓意外事故的處理有法可依。
出意外都是學校責任?
2014年,某大學學生在一場踩踏事故中遇難,事后,遇難學生家長找學校“要說法”。校方解釋,事發當日已放了假,學校按理說沒什么責任。但家長質問,為什么孩子去了上海而學校沒有干預?為什么學校在出事那天不安排課程?最后,該大學向遇難學生家屬支付了一筆人道主義撫慰金。
“什么應該負責、什么不應該負責等問題已成為學校方面的重大困惑。現在感覺出了事故,學校似乎在承擔無限責任。”華中師范大學周洪宇教授昨日在年會發表演講時表示,產生事故糾紛時,只要在學校發生的事情,不管具體原因是什么,就是學校的事,就是校長的事。
教育部規定難落實
事實上,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出臺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了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12種情形。但周洪宇表示,這只是教育部的行政規章,它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比較有限,在實際生活中很難得到落實。
“學校也想依法解決學生意外死亡事件,但往往被逼著花錢消災。”曾有國內高校領導這樣表示,大學生意外死亡給學校帶來很大的困擾。家屬為何不愿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此類問題?記者采訪中獲知,多數家長的看法是,我把健康的孩子交給學校,發生意外的話學校必然有責任。而在學校看來,意外事件的曝光和發酵,會損害學校的聲譽,而且長時間的索賠和僵持也不利于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
建議:制定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去年底,廣東22名省政協委員聯合建議中,希望由教育主管部門出面牽頭成立處理應急事件的組織機構,專門負責大學生意外死亡事件的處置。他們建議成立組織機構匯總分析大學生意外死亡事件,形成報告供主管部門及各高校參考,并由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出臺解決死因鑒定、責任認定等問題的文件,制定大學生意外死亡的賠償金標準。
周洪宇建議,加快制定《學校法》,確立我國各級各類學校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學校的責任邊界,而不是無限責任。“是學校的責任就學校負,是個人的責任就個人負。”
(記者徐靜、林洪浩 通訊員 劉慧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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