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網友為三位星爸點贊:冒用明星打廣告是欺騙消費者
林志穎、田亮、張亮三位明星泉州打維權官司,此事經早報獨家報道之后(詳見昨日早報A03版),引發讀者熱議。不少市民對三位明星維權的做法點贊,對一些商家以明星為噱頭的廣告宣傳伎倆表示痛恨。記者同時發現,被告涉案的宣傳文案網頁已經“消失”,在網上無法顯示。
□泉州網-東南早報記者 黃墩良 實習生 陳煒
盈眾潤和:看到報道才知被告
“我們也是看了你們的報道,才知道我們成了被告。”昨日,被告之一的泉州盈眾潤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眾潤和)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
該負責人稱,他剛到盈眾潤和任職,因涉案廣告的發布時間已過去好幾年,對該廣告的來龍去脈,公司還要做進一步進行調查。目前,豐澤歐凡達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凡達)也未與他們取得聯系。“此前,我了解的情況下,在案件起訴前,原告方并未與盈眾潤和取得聯系。”該負責人介紹。
而按照法院辦案程序,法院立案后,將通知被告方應訴。
律師:非真實代言明顯侵權
“他們是被‘代言’,因此無需為受蒙蔽的消費者所遭受的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早報法律顧問團成員朱煒律師表示,“因為這些宣傳廣告,并非是明星們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朱煒介紹,一些廣告公司在為客戶策劃廣告宣傳方案時,往往使用名人、明星的形象或者姓名作為噱頭,其實這是一種很明顯的侵權行為,若被起訴,往往會輸掉官司。
朱煒說,從一些虛假廣告來看,廣告業主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網友熱議
“冒用明星打廣告是欺騙消費者”
“不能冒用明星來誤導和欺騙顧客。”許多市民和網友表示,一些商家為了吸引消費者,在未請明星代言或者經明星授權的情況下,就利用他們的名字或者肖像進行宣傳,實在是一種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L—Action:這種事太多了,只是很多名人沒有追究。
Yimao:消費者也可以以欺詐罪起訴這些公司,假用明星打廣告欺騙消費者。
sol.re.do:有一些企業確實不尊重人家的權益。不管是明星或者普通人,人家創造出來的隱形價值,很多公司都是拿來主義。
﹍H`:告得好,很多廣告公司是很隨便的,就應該讓這些人吃吃苦頭。這換成是在國外這廣告公司得賠死。
陽光在微笑:總的一句話,法律知識太缺乏!廣告也有廣告法,不是你想要用什么圖片就可以用的!
飄零:我們這邊也很多,尤其是醫院的雜志封面都是用明星,來做封面。還有用奧巴馬的。黎明也曾出現過。都是男科醫院的雜志封面,女明星出現在整形醫院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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