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煙危害極大,而一個混亂的卷煙市場會進一步放大其危害性。如果說打擊制假行為是為了斷“源”,那么打擊售假等凈化市場的行動就是在截“流”。近年來,煙草專賣部門進一步加大了凈化市場的力度,以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
案例一:回收卷煙也屬違規行為
2015年7月10日,煙草專賣管理人員在對本地市場常規走訪中,發現零售商戶陳某從鄰居手中以400元一條的價格購買(回收)了“中華(硬)”卷煙兩條,購買(回收)總額800元。煙草專賣局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對陳某進行了處罰。
[評析]
本案案值雖小,但充分反映出當前某些零售商戶抱有僥幸心理,覺得小額購買(回收)卷煙增加盈利無可厚非。本案中,盡管陳某涉案金額較少,但其收購卷煙的行為仍然違反了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案例二:網上售賣煙構成非法經營罪
2014年底的一天,無業青年俞某上網發現,通過淘寶網可以買到部分香煙,而且價格比市場上便宜很多。他覺得通過這種途徑賣煙賺錢很快,隨后在淘寶網上注冊了2個網店,通過支付寶平臺購買香煙后,再換個名字在網上發布信息。為了避免被煙草部門查獲,俞某從不把網上購來的卷煙擺到店里賣,而是利用QQ群、微信和淘寶網,從外地購進后再分銷至全國其他省市區。今年7月,俞某被人舉報,公安部門通過淘寶賬戶的交易記錄查到,他在淘寶網購進各類香煙,銷售金額近18萬元。
[評析]
一、根據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政策,開網店賣香煙,不管賣的是真煙還是假煙,都是非法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1號)規定,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或者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網店經營卷煙,由于是在虛擬場所,不滿足“有固定經營場所”這一要件,不具備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條件。國家煙草專賣局、工信部、公安部和工商總局于2009年6月22日聯合發布了《關于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通告》,禁止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經營卷煙、雪茄煙、煙絲、煙葉、復烤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等煙草專賣品。一旦發現有人在互聯網上銷售卷煙,各地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將會同通信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二、在互聯網上銷售卷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三條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兩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俞某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對外銷售卷煙,非法經營數額達到了追訴標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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