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為)據人社部消息,該部近日下發《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年內全面取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
今年年底前全面取消資格審查
《意見》要求,2015年底前,全面取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兩定”資格審查項目。《意見》稱,及時取消“兩定”資格審查事項,將鼓勵和引導各種所有制性質、級別和類別的醫藥機構公平參與競爭。
人社部表示,未來,“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要與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協議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違約處理等基本內容。
申請醫保定點醫藥機構需評估
《意見》提出,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均可根據醫保醫藥服務的需要和條件,根據自身服務能力,自愿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供服務范圍、服務規模、服務質量、服務特色、價格收費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經辦機構評估工作。
統籌地區人社部門要及時公開醫藥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制定醫藥機構評估規則和程序。
經辦機構開展評估要注重聽取各方面意見,探索通過第三方評價的方式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統籌考慮醫藥服務資源配置、服務能力和特色、醫保基金的支撐能力和信息系統建設以及參保人員就醫意向等因素,與醫藥機構平等溝通、協商談判。
同時,取消資格審查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調查、抽查等多種方式對經辦機構和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議情況以及各項監管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提出整改意見,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的,移交相關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長期協議與短期(如年度)協議相結合的辦法探索動態協議管理。
經辦機構和醫藥機構雙方的基本權益和義務,購買的醫療、藥品服務范圍等可在長期協議中約定;醫藥機構一段時期(如年、季度、月)提供的服務量、付費方式、付費辦法和標準、考核指標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等可在短期協議中明確。
1、本網站所登載之內容,不論原創或轉載,皆以傳播傳遞信息為主,不做任何商業用途。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2、本網原創之作品,歡迎有共同心聲者轉載分享,并請注明出處。
※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0595-22959379 郵箱:admin@qzwhc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