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各自使用不超過核定的范圍
泉州網-東南早報訊(早報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仲法 文/圖)商標猶如人的身份證,具有獨一無二的特性,好的商標能讓商品過目不忘。如今,石獅一家餐飲公司和晉江一家飲品店使用的商標都有“水舞功夫”的字樣,那么,到底誰是“水舞功夫”的主人呢?餐飲公司到法院討說法來了。
誰是“水舞功夫”的主人 餐飲公司杠上飲品店
這家餐飲公司全稱是石獅市門薩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門薩公司),它要起訴的對象是晉江市青陽斌江飲品店的老板柯女士。
門薩公司為何要與柯女士對簿公堂?
按照門薩公司的說法,第10792968號“水舞功夫 SHUIWUGONGFU”商標系駱先生于2013年7月14日獲準注冊的,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啤酒、可樂、蒸餾水(飲料)、礦泉水配料、純凈水(飲料)等。公司經駱先生授權,取得“水舞功夫 SHUIWUGONGFU”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公司生產的“水舞功夫 SHUIWUGONGFU”奶茶,在泉州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柯女士在明知門薩公司“水舞功夫”奶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故意在她銷售的產品上使用“水舞功夫”字樣,已構成商標侵權。
今年,門薩公司將柯女士起訴到晉江市法院,要求柯女士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向門薩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商譽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合理開支共計8萬元。
根據柯女士的申請,法院依法追加鄭女士作為案件第三人參加訴訟。
被告:經授權合法使用 涉案商標注冊在先
為何鄭女士也成了案件的一個當事人?
鄭女士稱,她早在2007年3月29日就開始使用“公式”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該商標系她于2010年3月份經核準注冊,核定使用類別為第43類服務商標,后來她授權柯女士使用涉案商標。“我對涉案商標既使用在先,也注冊在先。”鄭女士表示。
柯女士認為,她經鄭女士授權,有權使用“水舞功夫”商標;她所使用的是服務商標,有別于門薩公司的商品商標,她對商標的使用并未侵害門薩公司的利益;她經營的“水舞功夫”系列茶飲店在泉州乃至全國門店眾多,具有較大知名度,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且她在使用服務商標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存在搭門薩公司便車,混淆消費者的故意。
終審:雙方握手言和 各自使用不超過核定的范圍
法院查明,8年前,鄭女在福州開設一家水舞功夫冷熱飲店,開始使用涉案商標,2010年3月,涉案商標獲準注冊,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咖啡館、自助餐廳、飯店、快餐館、酒吧、茶館等,注冊號為第6133495號。
2014年4月,柯女士的晉江市青陽斌江飲品店制售飲品開張。半個月后,鄭女士許可柯女士使用涉案商標。
2013年7月,駱先生獲準注冊第10792968號“水舞功夫 SHUIWUGONGFU”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啤酒、可樂、純凈水(飲料)等。2014年4月,駱先生許可門薩公司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使用他的商標。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國家工商部門的規定,柯女士在店招、店內裝潢、名片上使用鄭女士注冊的、許可其使用的服務商標,是為了將她與其他奶茶店或飲品店區別開來,并非為了識別相應的飲料產品。柯女士提供的飲品主要是手搖奶茶,是現做現賣的,雖然飲料杯子上有“水舞功夫”字樣,但由于飲料屬于液體,必然需要相應的容器,飲料杯子屬于必需的服務用品,是她提供飲品服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被控侵權行為屬于柯女士提供飲品服務過程中的使用,不是商品生產銷售過程中的使用,沒有超出鄭女士享有的商標核定的服務范圍,是對服務商標的合法使用;商品提供行為主要表現為批量化、規模化的生產和銷售,一般先有商品的生產,然后再有消費者的購買,生產、銷售以及消費往往是分離的,商品從生產到最終到達消費者,往往要經過諸多的流通環節。第32類商標“水舞功夫 SHUIWUGONGFU”核定使用的商品并未包括奶茶,門薩公司在奶茶上并沒有專用權。該商標的注冊人駱先生或門薩公司在商標注冊后并沒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奶茶上實際使用“水舞功夫”商標,更談不上有一定的知名程度。
鄭女士的服務商標“公式”注冊在先,也使用在先,且有較高的知名度,即便柯女士所銷售的奶茶是商品,鄭女士也具有在先使用權。相關公眾不會對柯女士所提供服務產生來源于門薩公司的誤認,也不會認為其來源與門薩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聯系。
據此,法院一審駁回門薩公司的訴訟請求。
門薩公司不服,上訴至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中院法官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各自使用自己的商標;雙方保證規范使用各自的注冊商標,不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或其組合,不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是服務范圍使用商標。
■案例提醒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最嚴重的要擔負刑責
一些商品或者商店,為了打開知名度,“抱大腿”冒用他人商標或者使用相近的商標,這會造成什么樣的后果?本欄目法律顧問黃必良律師對此進行了分析。
他說,《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同時,《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還要賠償權利人的損失,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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