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24日訊(本網記者 鄭思楠 實習生 原征)去飯店吃飯,自己帶酒喝商家要求收“開瓶費”,相信不少人都碰到過這樣的情形,消費者覺得不合理,但是飯店卻說這是“行規”,那么這個錢到底應不應該給?2014年3月15日,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實施,“開瓶費”、“包間最低消費”等霸王條款宣告終結。但實際情況如何呢?
自帶酒水被收取“開瓶費”
近日,記者接到市民牛先生反映,稱在福州鼓樓區達明路的“老福洲”商家消費時被收取20元的開瓶費。牛先生告訴記者,3月7日,他和朋友一行去福州鼓樓區達明路的“老福洲”四樓“老福洲酒樓”吃晚餐,自帶了兩瓶酒進去,店家告知需要收取開瓶費,而后牛先生不接受這個價格但還是喝了一瓶,最后結帳時,商家還是以喝了一瓶為理由收取了20元的“開瓶費”。
14日,記者前往達明路“老福洲酒樓”,當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詢問是否可自帶酒水,“老福洲酒樓”收銀臺的一名工作人員反問:“什么酒水?”當記者回答香檳時,對方回復:“香檳可以,但是啤酒和白酒要收取一定的費用。”
而對于收取開瓶費是否合理的疑問,商家回答說: “如果自帶酒水都可以,那之后別人自帶菜呢?”
記者環視“老福洲酒樓”,在店面的顯要位置,并沒有明碼標識需要收取“開瓶費”以及需要收取的費用標準。
記者在15日中午和下午兩次以消費者身份撥打多商家電話詢問是否可自帶酒水,多數商家表示不同意,但如果消費者執意要自帶則要收取相應的“開瓶費”。以自帶一瓶紅酒來說,黃鶴樓五一店每瓶收取20元、舒馨小廚每瓶收取30元、國惠大酒樓寶龍店每瓶收取20元,而牡丹大酒樓五一南路店店員甚至還對此回答:“自帶酒水,要收取‘清潔服務費’,一桌50元。”
支招:撥打12315舉報
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對于開瓶費是否合理的問題,記者采訪了省消委會投訴部主任段建平,他告訴記者:“相關規定明確指出不能收‘開瓶費’。”段建平提醒,消費者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撥打當地的12315或者尋找消協進行維權投訴。那么遇到收取“開瓶費”要怎么進行取證呢?他告訴記者:“收取這項費用就會開單子標示出來,消費者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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