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4月11日訊 日前,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發布了《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該條例作為泉州市首部實體法,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中國泉州”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fjqz.gov.cn)互動交流專欄、郵寄信函到泉州市豐澤區東海行政中心二號樓2207室(注明“海絲史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發送郵件到qzfzb@fjqz.gov.cn提出意見。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6年4月13日24點前。海都記者了解到,條例征求意見稿共有49條,分為總則、申報評定、保護與管理、傳承運用、執法監督、經費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8個章節,其中許多條文都非常有針對性。
【保護范圍】
主要有三種史跡
航海通商、多元文化、城市建設
條例征求意見稿所稱“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是指泉州歷史上反映由海外通商貿易、對外文化交流引起的各種活動的史跡遺址、遺物,主要有航海與通商史跡、多元文化史跡和城市建設史跡等三部分。
具體說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歷史上反映泉州海上通商貿易的港口、航海設施,外貿商品生產基地、設施;體現東、西方文化交流成果的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畫;體現泉州城市建設,海、陸交通發展成果的古建筑、古遺址等。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按保護級別,分為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海絲史跡,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其他統稱為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點。
【誰來保護】
文物主管部門實施監管
基層組織負責具體工作
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市、縣兩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實施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經常性開展安全檢查、主動保護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等工作。
此外,提出海絲史跡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現場保護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
【保護管理】
每個縣至少配備5個以上專業人員
保護和管理,最終要有人執行。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縣級人民政府應配備5人以上專業人員,負責開展轄區內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日常巡查保護監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每個史跡點要配備3人以上專業人員進行管理。
此外,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存在安全隱患或危及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條例征求意見稿還提出,要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過度人為活動影響或破壞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但是也不能關起來,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參觀人數和參觀時間,并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門票。
【經費保障】
一是列入本級預算,二是設立專項資金
保護工作需要經費,因此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多個保障經費的途徑。
首先,市、縣兩級政府應當依法將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于遺產的規劃、保護、管理、修繕、監測、展示、利用、研究、宣傳和培訓;其次,市政府依法設立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專項資金,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管理使用。
此外,條例征求意見稿還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社會基金,向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社會基金進行捐贈,捐贈款物專門用于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
【法律責任】
破壞史跡最高罰50萬,失職瀆職要處分
有關文物破壞問題,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對尚不構成犯罪的破壞行為,除了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按照評估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些破壞行為,包括未批先建、擅自遷移、擅自鏟除、擅自修繕明顯改變原裝的,對那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造成破壞的,也被列入處罰范圍。
此外,條例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了針對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的懲罰,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征求意見稿還提出,造成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破壞、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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