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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熊孩子”路邊玩飛石 砸中行駛中汽車險釀事故

http://www.merchenaries.com【泉州經濟網】2016-08-03

“熊孩子”玩飛石 砸中行駛中汽車

律師: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闖禍,監護人應承擔責任

前日,南安的丁女士駕車行駛在路上,突然,幾塊石頭砸向車窗玻璃,險釀事故。她停車后發現,竟然是3名八九歲的孩子拿石頭在路邊打鬧惹的禍。律師表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闖禍,監護人應承擔責任。

1日19時許,家住南安市區的丁女士駕車回家,行駛至溪美街道鎮山村路段時,擋風玻璃處突然傳來巨響。她一下慌了神,趕忙急剎車,險些發生事故。下車后,她看到擋風玻璃已被擊打成蜘蛛網狀,引擎蓋上還有2塊石塊。環視四周,她找到“元兇”, 3名八九歲的孩子在路邊用石頭打鬧。看到闖了禍,“熊孩子”也驚呆了。

丁女士試圖找孩子的家長協商,可孩子一直哭,并不說家長的聯系方式。隨后,丁女士報了警,民警很快聯系上孩子的家長。民警對孩子和家長進行了批評教育,經調解,孩子的家長向丁女士賠禮道歉,并賠償車輛損失。丁女士也表示不再追究。

泉中律師事務所張倩雯律師介紹,在本次事件中,“熊孩子”應負全責。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孩子的監護人需要對丁女士進行賠償,如果損壞了其他財物,同樣要進行賠償。

但是,如果造成的財產損失超過1萬元,并且孩子已滿14周歲,則孩子要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來 源:泉州晚報 責任編輯:張金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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