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執法此前曾因主管部門和法律制度的缺位,一度爭議頻出。今年年初,住建部被明確為負責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后,于近日發布《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自即日起至9月18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所關注的城管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及執法手段等,都在《辦法》中被明確。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車、戶外公共場所無證經營等處罰權,也擬被列入城管執法范圍。
《辦法》提到,城市管理的執法范圍主要涉及住建、環保、工商、交通、水務、食藥6個領域。
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如何規范,也是公眾關注的焦點。《辦法》提出,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時,可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并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此外,還可以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查閱、調取、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等。也可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
但《辦法》同時也對執法人員的行為進行了約束,擬要求從事執法活動時應當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且城管執法制式服裝、標志要全國統一,還提出可運用執法記錄儀或視頻監控等。
■ 焦點
1 城管可以貼條?專家建議明確范圍
執法范圍中交通管理方面,《辦法》提出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有行政處罰權。
“也就是可以直接貼條”。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解釋,就是交管部門的一部分權限劃歸過來,相當于綜合權限。
她認為,《辦法》中體現出堅持綜合執法的發展方向,合理體現綜合執法和專業執法的關系。列舉加概括的方式,在立法方面也可行。
但她提出,不同領域的劃分可能會引發新的權限交叉,建議執法范圍應更明確,注意權限切割,劃分權限應進一步研究其科學性。
那么之前,城管對于違法停放的機動車是否有行政處罰權?
北京市一名城管隊員告訴新京報記者,目前,城管執法中,沒有針對機動車的執法權。
據此前報道,2014年,針對便道上亂停亂放車輛,城管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張貼“違法停車通知單”。隨后,違法者需按照程序進行處理。
2 主管部門承擔協管人員執法后果
城管暴力執法頻發,此前,城管執法部門曾數次將責任推諉至協管人員等臨時工身上。《辦法》中明確,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姜明安曾表示,這也意味著,日后“臨時工已開除”無法作為相關部門的免責牌,避免臨時工“越軌辦事”與用人單位逃避責任的現象。
此外,《辦法》還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并應當逐步減少。
協管人員職責也被明確為,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執法輔助性事務。
1、本網站所登載之內容,不論原創或轉載,皆以傳播傳遞信息為主,不做任何商業用途。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2、本網原創之作品,歡迎有共同心聲者轉載分享,并請注明出處。
※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0595-22959379 郵箱:admin@qzwhc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