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通過三審,有望7月施行
《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通過三審,有望7月施行
泉州網1月4日訊(記者 陳小芬)《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經泉州市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并表決通過,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有望今年7月落地實施。審議通過的草案表決稿分為總則、停車場規劃與建設、停車泊位管理、停車行為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48條。草案表決稿顯示,該條例適用于泉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的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和機動車停放行為的管理活動。
明確停車資源供給原則
立足停車資源供給難以跟上機動車保有量迅速增長的現實情況,《條例(草案表決稿)》著力在合理供給、科學管理上下功夫。條例第二章第九條明確了停車場供給原則,停車場實行分類定位、差別供給,適度滿足居住停車需求,適度控制出行停車需求。
為破解重點區域停車難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老舊居住小區、醫院、學校、服務窗口單位等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應當按照一點一策要求,制定停車解決方案。停車泊位確實無法滿足需求的,在不影響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周邊支路及其等級以下道路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明示臨時停車時段。
推進“互聯網+智慧停車”
參考其他兄弟市推進智慧停車的先進經驗,《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七條規定,推進停車服務、管理、執法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立停車綜合管理信息服務系統,推廣停車科技應用,鼓勵引入云計算、大數據和物聯網等先進技術,發展智能誘導和公共停車應用軟件,體現了立法的與時俱進。
盤活現有的停車位資源是解決停車難的好方法。《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七條鼓勵單位、個人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明確居住小區在滿足小區業主停車需求的情況下,經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同意,可以將配建的停車泊位錯時向社會開放,并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定期清理“僵尸車”
條例對機動車停放原則、禁停路段、禁止行為、即停即走、廢棄車等都作了規定。
其中,醫院、學校、車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應當設置即停即走臨時停靠通道。機動車應當在臨時停靠通道內上下乘客,并即停即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廢棄、閑置的機動車停放在道路、廣場、公共和臨時停車場以及其他公共區域。道路、廣場、公共和臨時停車場以及其他公共區域的管理者,應當定期清理,通知機動車所有人及時處理;機動車所有人未及時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停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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