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修訂后,泉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范圍擴大,由“鯉城區、豐澤區、泉州開發區轄區內的建設項目”調整為“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轄區內的建設項目”,征收標準也相應提高。
據市住建局行政審批科相關負責人介紹,原《管理規定》自2006年出臺以來,相關部門名稱、職能等已發生了變化和調整。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涉及征收主體、征收范圍、征收標準、適用土地類別劃分等相關條款,進一步厘清部門職能,“企業繳納配套費不需要在部門間來回跑,更加方便”。
征收主體方面,原“涉及市建設局負責收取的項目,其配套費由該局委托市城鄉規劃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收取”,修訂為“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時,應當一次性告知建設主體按照規定繳納配套費;建設主體按規定繳納配套費后,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根據《管理規定》,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轄區內的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征、免征和征收,按照施工許可證“誰辦理,誰負責”原則,收入統一繳入市級財政,市財政按規定于次月與建設工程所在地政府進行結算;其余縣(市、區)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其配套費由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收入繳入同級財政。
《管理規定》對類區劃分范圍也進行了調整,將類區劃分范圍從原來以“社區、村”劃分為一、二、三類區,修訂為以“街道和鎮、鄉”劃分為一、二類區,取消三類區。此外,鑒于類區劃分標準提高,征收標準也相應提高。
調整后,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開發區配套費征收類區劃分范圍:街道、鎮歸為一類區,鄉歸為二類區。收費標準為:住宅一、二類區分別征收8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商業(含寫字樓)一、二類區分別征收11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工業一、二類區分別征收5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泉州臺商投資區仍按照惠安縣的征收標準計提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管理規定》明確,各縣(市)、泉港區人民政府可依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縣(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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