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遇到兩家關聯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且混同用工時,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被拖欠工資如何維權?昨日,記者從晉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審結一起勞動糾紛案,判決上級公司支付三名勞動者的拖欠工資、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法官提醒,在此情況下,作為勞動者一方有權選擇關聯企業中的一家企業作為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主體,該公司應承擔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責任。
案情簡介:三人被欠工資離職 起訴公司付款并賠償
曾某等三名原告入職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均未簽訂勞動合同。A公司與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系上下級代理商,管理層存在高度重疊,且通過B公司的微信群對三名原告以及其他員工進行統一管理。三名原告在職期間接受A公司和B公司的共同管理,部分工資先由B公司發放,后均由A公司發放。
2022年6月起,因A公司、B公司均未能按時發放工資,迫使三名原告離職。后來,曾某等三名原告向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解除勞動關系,并由A公司支付拖欠工資、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
案件審理:人格混同且混同用工 上級公司要擔責付錢
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和B公司的管理層存在高度重疊,且業務統一管理,兩公司已經構成了人格混同;又因兩公司均參與了三名原告工資的發放,三名原告在A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示下,亦代表兩公司對外開展工作,兩公司又構成混合用工。
據此,法院依法確認A公司和B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且混同用工的事實。因此判決由A公司支付三原告的拖欠工資、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
法官說法:混同用工不是侵權馬甲 未簽合同付兩倍工資
法官介紹,司法實踐中,因關聯企業混同用工,企業間相互推諉用工責任的現象時有發生,多家企業對勞動者的用工管理、支付工資、工作內容等存在交叉,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關系難以確定,勞動者維權難度較大。
對于關聯企業之間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業務、用工管理、財務管理等高度混同,勞動者主張關聯企業存在混同用工行為,要求關聯用工企業承擔勞動用工責任的,司法機關一般支持勞動者的訴請,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另外,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一直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將面臨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風險。
法官提醒,混同用工不是企業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馬甲,司法機關用公正裁判遏制此種侵權行為,樹牢勞動者維權的風向標,有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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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格混同,通常是指股東與公司之間資產不分、人事交叉、業務相同,與其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分清是與股東還是公司進行交易,具體包括財產混同、業務混同和人事混同等情形。公司人格混同常見于關聯公司之間,“一套人馬,N塊牌子”。一旦認定為人格混同,則法律不再承認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而是由相關方對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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