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風險控制能力弱,監管有效性不足。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內部風險管控水平較低,而且不像商業銀行有最后貸款人作為保障機制,一旦出現壞賬,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可能會面臨經營困難。在實際監管中,存在重批輕管現象,缺乏規范的信息收集、反饋和披露機制。由于監管有效性不足,部分小額貸款公司違規放貸甚至從事高利貸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可以突破融資渠道狹窄、業務規模受限等諸多掣肘,溫州金融改革有望給小額貸款公司發起村鎮銀行開一個口子。但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只是小部分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路,并非解決其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也非當初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的應有之義。
小額貸款公司雖然主業從事貸款業務,但其不能吸收公眾存款的特性決定其并非銀行,如果發生破產其風險主要由股東來承擔,不會擴散到廣大的存款人。另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較高,貸款業務更為靈活快速,與村鎮銀行相比有其獨特的優勢。單純追求業務規模的擴大,不論是對于小額貸款公司還是整個金融體系的發展并非一件好事。
未來小額貸款公司的持續發展和壯大,主要還是依靠挖掘自身優勢,與銀行展開錯位競爭。當然,這需要結合市場實際,逐步放松對小貸公司在融資渠道、融資比例、貸款利率等多方面的限制,減輕稅負,完善制度,提高監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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