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公安局戶政支隊楊奕鋒副支隊長掌線本社“直通車”熱線,就讀者關心的戶籍問題進行解答。
有讀者來電咨詢,關于無戶口的人員該如何申請落戶,需要辦理哪些相關的手續?楊奕鋒介紹,為進一步清理解決因計生捆綁以及婚嫁等歷史原因造成的無戶口問題,福建省公安廳于2014年1月29日下發了《關于組織開展無戶口人員摸排清理工作的通知》,對五種類型無戶口人員的落戶程序做了詳細的規定。
■出生未落戶的人員
凡能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的,戶籍窗口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戶手續,不得增設任何條件和程序。《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等證件不全的,要按照《關于解決我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分類受理,不得要求群眾提供計生證明和繳交社會撫養費證明等材料。
■因婚嫁原戶籍戶口已被注銷
現居住地派出所應在調查核實后出具未落戶證明,建議其回原戶籍地恢復戶口,待戶口恢復后依申請按夫妻投靠類型受理戶口遷入業務。現居住地派出所可通過發函聯系、電話溝通等多種形式與申請人原戶籍地公安機關聯系,請其協助調查,協調辦理相關手續。
■婚嫁多年且原籍地未申報戶口
現居住地派出所應在調查核實后出具未落戶證明,建議其到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辦理補登戶口手續,待辦理戶口后依申請按夫妻投靠類型受理戶口遷入業務。
對于原籍地喪失辦理補登戶口條件的,申請人可憑以下資料,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本人、被投靠人申請報告;現居住地村(居)委會證明;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以及喪失辦理戶口條件的證明;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長期居住生活期間,曾辦理能證明其身份的佐證資料。
現居住地派出所經查詢部級人口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無戶口,并請刑偵部門采集生物檢材進行比對,確認非被拐賣或漂白身份人員后,認真調查核實,制作詢問筆錄(申請人、被投靠人各1份,知情人4份以上)并出具“調查報告”,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后,予以辦理落戶手續。能提供《結婚證》或親子關系證明材料的,按親屬關系落戶;未能提供《結婚證》或親子關系證明材料的,按非親屬關系先行落戶,待補辦《結婚證》或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材料后,再變更“與戶主關系”。
■《戶口遷移證》過期或遺失造成無戶口
符合擬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由群眾提供《戶口遷移證》原件或證件丟失聲明,原遷出地派出所查詢部級人口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無戶口后,收回原《戶口遷移證》或證件丟失聲明,重新簽發《戶口遷移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年×月×日簽發的編號為×××的《戶口遷移證》作廢”。
因《戶口遷移證》過期或遺失造成無戶口,不符合擬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由群眾提供《戶口遷移證》原件或證件丟失聲明、書面申請、原《居民戶口簿》(已收回的除外)、《居民身份證》,原遷出地派出所查詢部級人口信息系統,確認申請人無戶口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后,予以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對于《戶口遷移證》原簽發地屬省外公安機關的,擬遷入地派出所可通過發函聯系、電話溝通等多種形式幫助申請人與簽發地公安機關聯系,協調辦理相關手續。
■刑釋解教證明遺失造成無戶口
可憑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書、監獄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原戶口注銷檔案資料,經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后,予以辦理落戶手續。
(來源: 泉州網-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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