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才走不久,“雙12”即將再次掀起搶購熱潮,商家已開始推出一系列吸引眼球的促銷活動,如預售、抽獎、免單等。只是,消費者在“血拼”的同時,要防范各種網絡欺騙,不要被各類促銷活動迷惑。近日,泉港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網絡免單引起的糾紛案件。
商家屢次推脫 不發貨不退錢
原告高小姐是泉港人,去年“雙12”的時候,她參加了廣東省佛山市某家具公司網上旗艦店舉辦的購家具抽免單活動。“雙12”當天,她以1999元拍下家具一套,付款成功后還幸運地抽中該店的免單獎勵,該店也將獲獎名單在網站上進行了公布。當時,高小姐欣喜若狂,未曾想幸運之神居然降臨在自己身上,一直期待著家具的到來及已支付的款項退回。
然而,家具并沒有在店家承諾的30個工作日內到來,已支付的1999元也沒有退回。于是,高小姐通過阿里旺旺聊天軟件與店家進行交涉,店家回復稱高小姐購買的家具還在生產中,需等待一段時間。幾個月過后,店家仍然沒有發貨,高小姐便不斷地與店家溝通,誰知到最后,店家竟告訴她該套家具因缺貨無法發貨,并拒絕了她提出的用同等價值商品替換的要求。無奈之下,高小姐于今年8月份起訴到泉港法院,要求該家具公司履行網上合同約定的義務對家具發貨并返還其已支付的免單款1999元。
法院介入調解 雙方握手言和
經承辦法官了解,原告高小姐確實支付了1999元購買該家具公司的家具一套并獲得免單資格,而該家具公司并沒有按照約定提供商品且返還高小姐已支付的款項。在本案中,高小姐和店家在網上達成交易的一致意思表示,高小姐支付了1999元的家具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這與高小姐抽中“免單”并不矛盾。家具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商品,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家具公司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考慮到被告家具公司在異地,為了省去其奔波之累,承辦法官多次電話聯系該公司,向其釋明相關法律后果,告知其誠信經營的重要性,最終促成該家具公司與高小姐言和。
最終,家具公司提供了同等價值的商品(另外一款家具)給高小姐并返還高小姐之前支付的1999元,讓高小姐成功免單。后高小姐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該案就此了結。
理性看待促銷 切忌貪小便宜
承辦法官介紹,如今因網絡購物引起的糾紛日漸增多,關于網絡消費的法律規定也慢慢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解釋第20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高小姐為泉港人,在網上購物,其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故該案泉港法院具有管轄權,高小姐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訴也較為方便。
在此,法官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面對網絡上五花八門的促銷活動時,要保持平常心態,勿有貪小便宜的心態,謹慎參與網絡上的各類促銷和優惠活動,要及時保留購物憑證,遇到問題協商處理不了時可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記者黃雅珊 通訊員王鑫 張東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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