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省新規施行——
保護“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
泉州網-泉州晚報訊 (記者賴勁松)記者從省政府獲悉,《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昨日正式向社會公布。
《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海上絲綢之路:泉州史跡”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主要范圍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是指與“古泉州(刺桐)”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海上絲綢之路”文物、建筑群等遺跡和遺址。主要分布在泉州市所轄的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臺商投資區、晉江市、石獅市和南安市。范圍包括萬壽塔、六勝塔、石湖碼頭、江口碼頭(文興碼頭、美山碼頭)、真武廟、九日山摩崖題刻、泉州天后宮、磁灶窯系金交椅山窯址等航海與通商史跡,泉州府文廟、老君巖造像、泉州開元寺、伊斯蘭教圣墓、清凈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等多元文化史跡,以及德濟門遺址、洛陽橋等城市建設與陸上交通史跡。
保護遺產區的文物景點、人文景觀和古樹名木
《辦法》規定,“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遺產區和緩沖區內的文物景點、人文景觀和古樹名木作出明確的標志,并設立保護設施。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生態環境保護,防止生態破壞、水土流失和水資源污染,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原生態資源;周邊一重山范圍內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納入生態公益林管理,并依法給予林權所有者適當的補償。
“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測巡視制度、定期通報制度、重大事項專家咨詢制度;委托相關機構對遺產保護狀況進行監測,發現可能危及遺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予以保護,并向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文化遺產保護
《辦法》要求,泉州市、“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遺產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專項用于遺產的規劃、保護、管理、修繕、展示和利用。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保護專項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景區門票收入等多種渠道籌集。保護專項資金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資、捐贈和技術支持等各種方式參與“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保護。
遺產區內 禁止六類行為
《辦法》明確,在“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文化遺產的遺產區內禁止6類行為:(一)在遺產及其保護設施、保護標志上張貼、涂污、刻畫,或者移動、拆除遺產保護設施、標志;(二)采石、采砂、采礦、造墳、毀林、排污、堆放垃圾;(三)存儲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四)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修建人造景點等;(五)引進與當地生態環境不相協調的外來生物物種;(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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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泉州(刺桐)史跡 遺址保護規劃獲批
泉州網-泉州晚報訊 (記者賴勁松)昨日,記者從省政府獲悉,省政府已正式批復并原則同意泉州市上報的《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保護規劃》。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保護規劃》,是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保護的依據。
省政府要求,省住建廳、省文化廳要加強對《古泉州(刺桐)史跡遺址保護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來源:泉州網-泉州晚報、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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