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辦法》今起施行
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東南網2月1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潘園園 通訊員 曾詠發) 日前,省政府下發《土壤污染防治辦法》,明確提出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及其負責人績效考核。新規自2月1日起施行。
為從源頭預防土壤污染,《辦法》規定,地方政府和部門應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嚴格產業準入,防止新增建設項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的工藝和設備,依法限期整治或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污染企業。
同時,實行農用地土壤環境分級管理制度,農用地劃分為環境安全區、環境警戒區與環境污染區。其中,污染區要進行農業結構調整,嚴格用途管制。禁止種植食用農產品和飼草。建立土壤污染重點監控企業名錄制度,鼓勵企業實施土壤污染責任保險。
《辦法》規定,未編制污染地塊修復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計劃等8種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土壤環境污染事件后,企業事業單位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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