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海絲史跡保護條例二審,法條增刪變化有點大
史跡疑存點擅自開工 最高罰50萬
昨日上午,泉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34次會議,聽取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市政府、市法院、市檢察院等多個專項工作報告。
備受關注的泉州首部實體法《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草案)》,也拿出了二審稿供與會人員再次進行審議。海都記者了解到,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法條增刪變化有點大,精準程度也更高。
保護方針和機構都有增補
二審稿增補了第三條,即明確提出“保護方針”,海絲史跡保護管理條例應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海絲史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此外,還增加了第六條“機構保障”,主要是解決機構和人員的不足,列入文保單位的,市、縣兩級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專門的機構或指定機構、專人負責;沒有機構、專人以及尚未核定為文保單位的,可以聘請文物保護員,經費由本級財政解決。
傳承與利用規定更細化
傳承與利用,如何更科學、合理?二審稿提出,發展海絲旅游服務、文化展示、文化創意等產業,應該符合保護規劃,尊重所在場所的宗教習俗和民間風俗,不得危害海絲史跡安全、破壞歷史風貌。
海絲史跡的展示,要跟整體環境、歷史氛圍、文化屬性相協調。其中,專門指出應當為工作提供文字說明,或者講解服務;鼓勵采用先進、合理的手段展示海絲史跡的歷史文化內涵,增強展示效果。
二審稿還規定,市、縣兩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挖掘整合海絲史跡旅游資源,合理規劃旅游路線,發展海絲史跡旅游產業。
明確規定史跡疑存點處理
保護和管理一章的修改,增加的內容,主要就是將保護的預防性措施,大量前移了。有些地方,地面沒有海絲史跡,但挖下去可能就會有發現,怎么辦?
二審稿增加了第十四條,在海絲史跡緩沖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劃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絲史跡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并作為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建設工程招標時,招標人應當及時將施工中發現可能存在地下或水下海絲史跡并采取有關措施的規定,列入招標文件中。
二審稿還專門對“疑存點處理”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及涉及案件辦理的可移動文物,明確了處理程序和時限。
細化破壞海絲史跡法律責任
破壞海絲史跡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二審稿做了更多的細致化修改。
其中,對于疑存點的新增保護內容,建設單位擅自開工的,由市、縣兩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發現有海絲史跡疑存點文物,沒有立即報告或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的,由市、縣兩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海都記者 徐錫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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