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新房未實際入住 可申請落戶
實例一:2015年,泉港黃先生在城東購置了一套房產,交房后,他興沖沖地前往房產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落戶,卻碰了壁,理由是未實際入住。
解讀:《暫行規定》出臺前,是否實際入住是落戶的一大依據。《暫行規定》出臺后,類似黃先生的問題不再是問題了。具體規定是:群眾要把戶口遷入自有產權的房產,只要在購房合同或拆遷安置協議的交房時間到達后,即可申請遷入,不再以實際入住為遷入條件。如果自有產權房子還沒辦理產權證,也沒關系,群眾提供購房發票和購房合同或拆遷安置協議就能申請辦理落戶。
不僅如此,有多處合法穩定住所的群眾,可自由選擇一處落戶。
戶口投靠父母名下房產 所有子女均可
實例二:去年,市區郭先生想將戶口遷至父母名下的房產里,因父母名下房產已有弟弟一家人的戶口,無法遷成。
解讀:《暫行規定》取消單位集體戶落戶需出具無房證明的限制及放開所有子女均可投靠父母合法穩定住所的落戶。即,父母名下的房產,所有子女均可投靠落戶。這下,郭先生可順利落戶父母名下的房產了。
租住兩年以上租戶戶口 可遷到出租房下
實例三:江西李先生一家人長期租住在豐澤某地,因戶口仍在老家,5歲的小孩面臨著就近讀書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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