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是當前社會大眾最為關注的焦點之一。2021年元旦即將開始施行的《民法典》,首次提出了房屋“居住權”這一嶄新的法律內容。什么是居住權?居住權入法,又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怎樣的變化呢?
1 買房
核查二手房是否設立居住權
經過多年的打拼奮斗,市民王榮耀終于攢下一筆首付。為了孩子,考慮再三,王先生決定買一套二手學區房。跑遍泉州二手房市場,他終于選定了一套不錯的房子,他打算過年拿了年終獎手頭更寬裕一點后,就下手買房。
但是王先生還是有些顧慮,他看中的這套房,目前居住著一位老人,老人打算明年以書面形式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然后再把房子過戶到兒女名下。這樣一來,王先生湊夠首付找老人的兒女買房,是不是就不劃算了?
福建建達(泉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傳江建議:最好不要買!因為根據《民法典》“居住權”的相關規定,在老人設立直至自己死亡前的居住權后,王先生即使買下房子,獲得了房屋所有權,也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也就是說,王先生如果買了這套房子,在老人去世前,很大可能既不能入住,也不能將房屋出租。所以《民法典》生效后,在買二手房前,應核查清楚房屋是否設有居住權。
2 養老
轉讓房屋所有權同時設立居住權
經過這一折騰,王先生靈機一動,發現了一個將來養老的好方法:如果自己擁有一套房,可以將房屋以低于市場的價格賣掉或者抵押掉,同時設立居住權,這樣就能實現“以房養老”了。
王先生的如意算盤這次真沒打錯。張傳江律師分析,假如王先生擁有一套價值150萬元的房子,當老了以后,如果不想依靠子女養老,自己需要支付請保姆的費用、醫療費用、生活費用等。一筆筆費用加起來,還是有點壓力的。那么,他可以選擇將房子以低于市場的價格賣掉或者抵押,同時設立居住權——在自己有生之年都可以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這樣既不用擔心“老無所居”,又有了一筆可以養老的資金。
3 其他
設定居住權 家庭矛盾有了調和劑
其實,居住權在日常生活中,還有很多地方可以派上用場。
房子作為婚前財產時,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對方可享有居住權,以減少婚姻破裂時的析產糾紛。
離婚時,將房子留給前妻,自己又暫時沒有地方居住,那么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可以約定設立房屋居住權,期限為從幾個月至幾年都可以。
遺產繼承時,若既想讓子女獲得房屋所有權,又希望能讓升遷盡心盡力照顧自己的親戚、保姆繼續居住,設立居住權可使二者得到兼顧。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雖然是無償設立的,但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沒有特殊原因也不得出租。
★法條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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