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件暨2023年度消費侵權典型案例,提醒廣大消費者加強維權意識,警示經營者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一:家具公司刷單炒信
2022年11月7日,安溪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泉州市界*家具有限公司存在虛假發貨“刷單”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經查,當事人泉州市界*家具有限公司找第三方為其經營的網店“鈦*品牌店”和“油*瘋品牌店”進行刷單,即當事人付費找人通過網店虛假下單,沒有實際發貨,物流確認收貨后就進行評價,有訂單號跟物流信息,但是實際并沒有銷售產品,當事人支付一定的傭金。當事人采取刷單方式虛構其淘寶店鋪交易情況,來提升網店產品的銷售量和用戶評價,違反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2023年11月10日,安溪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000元。
案例二:物業公司收費“反向抹零”
2022年10月30日,安溪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福建我*家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在某小區收取物業管理費存在反向抹零(零頭超過5就往上抹)的行為。經查,當事人存在投訴舉報所稱的收取物業管理費時反向抹零的行為,當事人多收取物業費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2023年5月8日,安溪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729.69元,并處罰款4200元。
案例三: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
2023年6月19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泉州市粉*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在經營場所內發現舉報單中涉及的自然堂感光無暇持妝粉底液。當事人通過網店銷售涉案自然堂感光無暇持妝粉底液,上述產品外包裝標簽未標示生產許可證、全成分、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使用方法。經查,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貨值金額230.4元、獲取違法所得46.08元,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2023年8月3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6.08元,沒收在扣的粉底液,并處罰款10000元。
案例四:賓館提價后再售客房
2023年4月27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鯉城區泉*福賓館進行執法檢查。經查,因五一假期出行高峰,當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聯系已定房的消費者,告知消費者因賓館客房裝修,原預定的客房無法入住,讓消費者申請取消訂單。在消費者將該訂單取消兩個小時后,當事人又將相同房型的客房提價后重新接受訂單。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定,執法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00元。
案例五:購進并銷售不合格計量器具
2023年12月18日,德化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德化縣華*電子秤銷售部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內3臺電子計價秤底部鉛封已被破壞,經演示確實存在修改計量功能,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并且經營場所內待售的電子計量器具均未標明銷售價格,構成未明碼標價經營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2024年1月2日,德化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扣押的電子秤3臺,并處罰款1500元。
案例六:存根聯加蓋“不退不換”章
2023年8月9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南安市水頭鎮*美容店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手寫收據本中的收據在“消費者告知欄”上標稱“本人自愿購買:因個人原因 不退不換 顧客已閱讀并確認簽字”,收據存根(白)聯均已加蓋“不退不換”章。經查,當事人為了避免消費投訴,印制了標有上述字樣的空白收據本,并在每頁存根(白)聯加蓋“不退不換”章。當事人通過口頭與消費者約定美容服務后,將消費明細手寫在上述收據上,并讓消費者在“消費者告知欄”空白處簽名;但當事人未主動將收據的“客戶(紅)聯”或其他消費明細的憑證給予消費者,也未將消費內容登記在對應的客戶檔案中,違反《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規定。2023年9月19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3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罰款5000元。
案例七:地產商發布違法廣告
2022年10月8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泉州臺商投資區張坂鎮群賢村濱湖南路的力*港·樾*山的售樓部進行檢查,在該售樓部一樓內墻處發現標有“高鐵東站旁 半小時抵達廈漳泉”廣告語的海報,在抖音平臺中注冊為“力*港·樾*山”的抖音賬號,發現有2021年1月14日17:54發布的標識有“@力*港·樾*山#房產#售樓處那些事兒 樾*山的房子,買到就是賺到,新品即將加推,把握今年最后賺錢的機會”等內容。當事人在抖音賬號發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內容的小視頻,并在其售樓部發布“高鐵東站旁 半小時抵達廈漳泉”的內容含有以某一項目到達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廣告內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2023年1月10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3600元。
案例八: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2023年3月23日,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6輛電動自行車與其產品合格證上的參數不符合。經查,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2023年4月26日,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被扣押的電動自行車6輛,并處罰款8600元。
案例九:電商公司發布違法廣告
2023年6月13日,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在其微信有贊商城“小*大事”微店銷售的鐵皮石斛楓斗食用農產品包裝盒內放置的《鐵皮楓斗簡介》《鐵皮石斛十大功效》廣告冊內容含有:“……降低血糖、抑制腫瘤……”等文字描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2023年9月5日,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900元。
案例十:隱瞞所售車輛被水淹而維修
2023年5月12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晉江市銘*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未如實告知消費者其銷售的五菱輕型欄板貨車因水淹而出現維修的事實,其行為侵犯消費者權益,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2023年6月16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處以罰款人民幣3000元。
案例十一: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
2023年9月18日,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依法到泉州市永春縣東關鎮中池街永春縣東關麗*食雜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采購食鹽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及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購進食鹽,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2023年10月30日,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食鹽185包,并處罰款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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