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泉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發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及規制惡意訴訟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全方位、多層次宣傳泉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成果。同時,該院當日聯合其他部門銷毀侵權產品。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相關部門銷毀侵權盜版產品
法院介紹,泉州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商公司”)擁有第43013231號“福粿”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餐廳等服務。泉港某小吃店(以下簡稱“小吃店”)在“餓了么”平臺使用“泉港福粿”作為店鋪名稱,服務內容多處標注“福粿”字樣,線下實體店以“泉港福粿”作為店鋪招牌。
電商公司認為小吃店侵害其注冊商標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支付維權費用及賠償費。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商公司注冊涉案“福粿”商標后,將“福粿®餐廳”字樣印制于名片、點菜單、手提袋、臺歷、宣傳單上,宣傳單中介紹泉港當地傳統特色小吃時使用的商品名稱為“特色福粿”。電商公司清楚知悉并認同“福粿”系泉港當地傳統特色小吃通用名稱的屬性,并在其餐廳中提供該類菜品。本案所涉“浮粿”(亦稱“福粿”)為泉港特色小吃,其制作技藝被列入泉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法院依職權調取泉港區文旅局公眾號的相關報道,可知泉港當地消費者的認知中,“福粿”即為“浮粿”。小吃店在門頭招牌上使用“泉港福粿”字樣,店鋪內以及外賣平臺上亦出售與電商公司菜單中“特色福粿”相同做法的泉港特色小吃,其使用的商品名稱為“福粿”。小吃店上述對于“福粿”的使用方式,顯然是將“福粿”作為該類泉港特色小吃的商品名稱看待并使用。小吃店將店鋪名稱直接描述成主要提供商品的名稱,并未單獨突出使用“福粿”字樣,消費者并不會因此而對餐飲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該案一審電商公司敗訴,其不服,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將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品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標時,權利邊界及保護范圍應如何劃定,怎樣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發生,是該案的審理重點。該案件中,如果不允許他人將“福粿”作為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進行使用,過度保護注冊商標權利人,不僅不利于該類小吃及其制作技藝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推廣,也會造成商標權人對公共資源的不當壟斷,進而損害公共利益。因此電商公司雖然是“福粿”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但無權禁止他人正當將“福粿”作為該類小吃的商品通用名稱使用,小吃店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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