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相關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晉江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發布短視頻,散布晉江某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設置“騙局”,是“黑心車商”的不實信息,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昨日,記者從晉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判定B公司承擔5萬元賠償責任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案情回顧
發視頻“踩”同行 被訴至法院維權
2023年2月16日,B公司通過短視頻平臺賬號發布并置頂短視頻《謹防招募司機騙局》,該視頻內容包含“揭幕這些黑心車商”“不要相信高薪招聘司機的廣告……謹防上當受騙”等言論,視頻中出現的車輛車身印有“A公司新能源租售”字樣。截至2023年8月1日,該視頻獲得點贊1862次,評論271條,收藏80次,轉發213次。2023年3月6日,B公司再次發布短視頻《粉絲兄弟的親身經歷》,內容包含“你要是跟A某某合作了,他就會……騙……”等言論。
A公司認為,B公司與其同處晉江市,經營范圍相同,存在直接的市場競爭關系,B公司發布的視頻中捏造事實,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對A公司商業信譽和企業信譽進行惡意攻擊誹謗,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
法院判決
構成不正當競爭 應承擔民事責任
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與B公司的經營范圍均包括新、舊汽車銷售和租賃,同處晉江市,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B公司在無相關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即在視頻中作出A公司設置“騙局”是“黑心車商”的定論進行散布,結合視頻受眾評論留言,可以認定案涉視頻已造成A公司商業信譽損害、交易機會喪失的后果,同時B公司利用并強化了消費者對“黑心車商”的反感心理,虛構了A公司“高價售車”的信息,讓消費者以為B公司收購、銷售車輛更“良心”,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取得了本不應該擁有的競爭優勢。
據此,法院判決B公司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綜合考量本案涉侵權行為的時間、情節、過錯程度、傳播范圍及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B公司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5萬元等民事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無相關事實依據 傳播假信息要擔責
法官介紹,B公司無相關證據、未經合法程序認定,制作和發布影響他人商譽的視頻,并在視頻中作出否定性評價的結論,進而取得了本不應該擁有的競爭優勢。B公司抗辯稱是替消費者發聲、抨擊行業不良現象,但在無證據證明A公司實施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A公司所實行的經營模式并不為法律所禁止,B公司的行為缺乏正當性和客觀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B公司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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