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油煙整治情況
近日,晉江市龍湖鎮綜合執法隊持續組織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整治行動,進一步增強轄區餐飲商戶的環保意識,提升餐飲油煙污染防治水平,切實改善空氣質量。
行動中,執法人員深入轄區各餐飲門店,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集中檢查,重點對餐飲門店油煙凈化設備安裝、使用、日常維護清洗及清洗臺賬建立等情況進行檢查,并督促餐飲業主對油煙凈化器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及時清理煙道,確保油煙凈化設備的正常運轉并做好記錄。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執法人員當場指出并開具整改通知書,督促餐飲業主按照相關標準整改到位,切實將油煙污染問題消除在萌芽階段。
下一步,龍湖鎮將繼續加大對餐飲場所的監督檢查力度,規范餐飲商戶油煙凈化排放行為,持續對餐飲油煙凈化設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加強宣傳引導,提高餐飲門店業主的規范經營意識和主體責任意識,共同營造生態、健康、宜居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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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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