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 違反規定將受罰
據悉,本月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中,針對消毒餐具作出詳細規定和懲罰措施。其中,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同時,新規也要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消毒后的餐具、飲具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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