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2月23日訊(本網記者 張立慶 通訊員 吳藝林 盧六周)根據福建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工作部署,2016年,省定農村低保最低標準由家庭年人均收入2300元提高到2650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各設區市已于近日按照不低于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5%的比例(且不低于省定最低標準2650元),研究確定今年所轄縣(市、區)農村低保標準。具體標準如下:
福州: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每人每年6840元(城鄉低保標準一體化),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每人每年4200元,連江縣每人每年3360元,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每人每年3000元。
廈門:全市每人每年7320元(城鄉低保標準一體化)。
漳州:全市每人每年2800元。
泉州:晉江市每人每年6480元(城鄉低保標準一體化),洛江區、泉港區、南安市、惠安縣每人每年3888元,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每人每年3540元。
三明:沙縣每人每年3000元,永安市每人每年2784元,三元區每人每年2688元,其余縣(市、區)每人每年2650元。
莆田:市轄區每人每年6480元(城鄉低保標準一體化),仙游縣每人每年5904元(城鄉低保標準一體化)。
南平:全市每人每年2650元。
龍巖:新羅區每人每年3110元,其余縣(市、區)每人每年2650元。
寧德:全市每人每年2650元。
平潭綜合實驗區:每人每年3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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