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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近距離擊穿可樂罐 便可認定為槍支
我國《槍支管理法》第46條規定,具有致傷力的仿真槍也屬于槍支。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如何鑒定仿真槍,以及有殺傷力的仿真槍呢?
公安部2008年發布的《仿真槍認定標準》中指出:第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
其次,具備槍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還有就是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長度尺寸介于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槍支。
根據該標準規定,凡是這三條符合其中之一便可以認定為仿真槍。
那么殺傷力如何判定呢?據了解,使用塑料BB彈的仿真槍只要能在近距離雙面擊穿鋁制可樂罐,它的彈丸動能就已經在2焦耳以上。也就是說,超過這個威力又符合以上三條的任一條,即可認定為“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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