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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降費”對建筑企業的影響及建議

http://www.merchenaries.com【泉州經濟網】2019-10-10

(一)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2018年、2019年國家兩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對建筑企業的影響各不相同。

1.2018年增值稅改革。自2018年5月1日起,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相關規定,對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交通運輸、建筑等行業的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從11%降至10%,均下降1%。對建筑企業而言,因包含人工費等在內的部分成本費用項目無法取得進項稅額,因此,銷項稅額的下降大于進項稅額的下降,使得應交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下降,總體上降低了建筑企業稅負。

2.2019年增值稅改革。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2019年第39號公告)的相關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包含制造業銷售(不含出口)或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從16%降至13%;提供交通運輸、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從10%降至9%。對建筑企業而言,由于工程項目成本結構不同,對應的稅率調整影響也會不同。通常情況下,項目材料費一般占工程總成本55%左右,機械設備租賃費、委托加工等一般占總成本10%~15%。此次增值稅改革后,一般納稅人采購材料、租賃機械設備等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適用稅率為13%,比調整前的16%下降3%;而建筑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適用稅率為9%,比調整前的10%下降1%,增值稅銷項稅率與進項稅率相比少了2%,意味著建筑企業失去了2%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雖然2019年第39號公告規定將納稅人國內取得的火車票、飛機票、汽車票、船票等客票納入到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內,但這種影響相對較小。

3.模擬測算稅負?;?018年、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的相關規定,經測算建筑企業稅負如下:一是增值稅銷項稅率實際下降0.8%{[1÷(1+10%)×10%]-[1÷(1+9%)×9%]};購進材料費、機械設備租賃費、委托加工費抵扣進項稅稅率實際下降2.29%[1÷(1+16%)×16%-1÷(1+13%)×13%]。

假設材料費、機械設備租賃費和委托加工費在工程成本中占比65%,則實際抵扣進項稅率下降1.49%(2.29%×65%),因占工程總成本15%左右的人工費無法在增值稅銷項稅額中實現抵扣,在不考慮其他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因素的情況下,建筑企業增值稅稅負實際可能增加了0.69%(1.49%-0.8%)。二是附加稅費。目前附加稅費率為12%(城市維護建設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經測算,深化增值稅改革后建筑企業增值稅稅率增加0.69%,相應會增加建筑企業附加稅費0.08%(0.69%×12%)。三是企業所得稅。假設上下游的含稅總價均不發生變化,建筑企業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增加會減少企業利潤,那么相應應交所得稅會減少0.19%(0.69%×25%+0.08%×25%)。通過測算分析得出,對建筑企業總體稅負不降反升0.58%(0.69% +0.08%-0.19%)。

4.其他減免稅改革。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的相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的相關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的相關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的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上減稅、免稅等政策的實施,相應也會降低建筑企業稅負。

(二)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1.減稅方面。一是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企業的上游供應鋼鐵、水泥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建筑企業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考慮到建筑企業處于產業鏈中游,除業主不含稅價不變、供應商含稅價不變情況外,此次減稅使得建筑企業的應交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均有下降,不含稅收入的增加大于不含稅成本的增加,項目毛利率上升,同時附加稅費下降,因此項目稅前利潤和凈利潤上升,增加了企業現金流。經過一年時間的運行,建筑企業享受到了國家政策的紅利。二是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企業的上游鋼鐵、水泥等行業增值稅率從16%降至13%,而建筑企業增值稅稅率從10%降至9%。從上文測算數據可知,建筑企業總體稅負會上升,不含稅成本的增加大于不含稅收入的增加,項目毛利潤下降,同時附加稅費上升,因此項目稅前利潤和凈利潤均會有所下降,但受建筑企業工程項目成本結構和業主供應材料方式等不同而存在較大差異。三是新增的留抵稅額可以退稅,減少了資金成本。對建筑企業來說,增值稅進項稅額留抵是企業已經負擔的支出,即使企業由于增值稅當期有充足的進項稅留抵額而不用繳稅,但這些留抵額已占用了企業資金,將其調整為允許符合條件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后,將減少占用企業的資金成本,增加利潤,減少現金流出。

2.降費方面。一是降低企業社會保險費支出。2019年降費幅度最大的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的相關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包含建筑企業在內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至16%,按本省城鎮私營單位和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企業社保繳費基數。延長降低工傷和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較多地區適度下調適用費率。二是降低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根據《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的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8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于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降低25%的基礎上,再統一降低25%。三是降低政府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經2019年4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減免不動產登記費,擴大減繳專利申請費、年費等的范圍,比如車庫、車位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收費標準由每件550元降至80元,商標續展注冊費收費標準由1 000元降至500元等。會議還確定了降低移動網絡流量費、下浮鐵路貨物執行運價、減并港口收費等。這些降費政策的落地能有效降低建筑企業成本費用支出,特別是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的降低對企業影響更大,增加企業利潤和現金流,間接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三)對企業管理的影響

1.減稅對全員職工提出新要求。2016年推行營改增后,很多職工經營觀念不強,為了簡便,對于出差期間的住宿費,很多職工至今只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影響增值稅的抵扣。2019年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符合條件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包括航空、鐵路、公路、水運等),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因此,取得的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票抬頭應為本單位的開票信息,取得的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均應注明本單位職工個人身份信息。未包含職工個人身份信息的各類運輸服務票據(如出租車票、公交車票等)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2.留抵退稅給企業財務管理提出新要求。2019年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按“增量留抵稅額(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此規定為建筑企業財務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由于建筑企業集團內部管理層級較多,工程專業分包、物資供應、設備租賃、測量試驗服務等內部關聯交易較為復雜,導致增值稅抵扣鏈條長,增值稅稅票收集耗時多;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業工程項目點多面廣,而項目部一般為增值稅非獨立納稅單位,需要按月匯總到公司本部進行匯總申報納稅,工程項目跨區域經營還要在當地預繳一定比例的增值稅,再按2019年第39號公告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給建筑企業尤其是集團企業信息預測統計的前瞻性、增值稅業務辦理的時效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地方財政分擔機制還未出臺,考慮到建筑企業工點多、跨區域經營涉及多地操作退稅,以及中央、地方財政分擔調庫復雜等因素,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試行起來會有較大難度。

二、相關建議

為了將深化增值稅改革和“減稅降費”政策真正落地于建筑企業,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國家層面應完善相關政策,釋放更多“減稅降費”的空間

一是完善稅制結構。國家應逐步提高所得稅、土地使用稅等直接稅比重,進一步減并增值稅稅率,為“減稅降費”釋放更多空間。二是國家應進一步完善建筑企業增值稅稅率下調機制,使建筑企業增值稅銷項稅率降幅與實際抵扣進項稅率降幅大致相當。三是由于建筑企業的特殊性,如人工費及占比較大的黃沙、石子等地材的部分購進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根據2019年第39號公告的規定,建議將建筑企業也納入到“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的范圍內,助力建筑企業實現公平稅負。四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減稅降費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54號)明確要求稅務機關要開展深入調研,對多發性、普遍性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映報告,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基于此,筆者建議稅務機關應選取部分中央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企業適時開展減稅調研,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應對政策。五是由于建筑企業工程項目分布廣,特別是大型建筑企業集團,工程項目遍布全國大部分省、市、縣,子企業也特別多,為能保證“減稅降費”落到實處,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減稅降費”各項政策規定的宣傳、指導,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業主層面應秉持誠實守信,確保“減稅降費”讓利于建筑企業

由于建筑企業處于基礎設施建設產業鏈中游,行業競爭激烈,整體議價能力較弱,且普遍采用成本加成定價,增值稅稅率下調后,工程項目的業主應誠實守信,確保“減稅降費”讓利于企業:一是建筑企業與業主溝通合同價格時,應盡量保持含稅價格不變。這是因為建筑企業其成本構成中部分項目不能抵扣,或適用未調整稅率,且不能保證涉及調整稅率的供應商全部可以調價,進而會造成項目成本上升、利潤下降。二是業主應客觀公正對待建筑企業索賠項目,按相關索賠項目成本費用實際支出時段的適用稅率核定含稅總價,建筑企業與業主結算開具發票的時點應按納稅義務時間進行劃分。凡納稅義務時間在稅率下調之前的,應在稅率下調前與業主按原稅率及時開具發票;稅率下調之后達到納稅義務時間的,則按新稅率開具發票,以確保建筑企業真正享受到“減稅降費”的紅利。

(三)建筑企業要用心用好國家政策的紅利,增強企業發展動力

作為建筑企業來說,用心用好國家政策的紅利、增強企業發展動力應從以下方面著手:一是積極宣傳國家“減稅降費”政策。近些年國家出臺了一些“減稅降費”政策,建筑企業財務部門應抓緊梳理,做好縱向和橫向宣貫,也可以請稅務部門和行業咨詢專家對“減稅降費”政策進行精準講解,讓企業職工特別是管理層熟悉掌握,以便更好地貫徹實施。二是在苦練內功上下功夫。再多“減稅降費”政策只能輔助企業發展,如果單純依靠政府的“減稅降費”,企業將難以持續發展下去。“減稅降費”紅利最需要用在哪兒、如何使用是企業管理層必須關注的問題。因此,為了保證建筑企業長期可持續發展,必須提升工程項目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將“減稅降費”節約的成本費用投入到施工裝備的研發當中,加速技術裝備升級換代,強化全員培訓,提高全員業務和能力水平,增加企業發展的新動能。三是用好政策。建筑企業要高度重視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變化情況,當期增值稅申報過程中應加強監測分析,周密籌劃、統籌推進,確保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符合有關稅收政策規定。

綜上所述,國家實施“減稅降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國家、地方政府和企業等多方利益,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而將“減稅降費”政策有效落實到建筑企業,需要國家、地方政府、業主、建筑企業、供應商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堅持問題導向,落實解決方案,完善制度體系,建立長效機制。唯有如此,才能切實減輕建筑企業的負擔,促進建筑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來 源:周靖 戴國華 責任編輯:許凌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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