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區西街人流如織,文旅產業火熱。
“半城煙火半城仙”被一廣告公司搶注成商標,該公司據此狀告一家餐飲公司侵權,要求其賠償,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后認定廣告公司此舉為惡意違法。昨日,從事商標業務20多年的杜立宇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社會公共資源被搶注商標,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利就此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法院:各個部門通力合作 從源頭上規制惡意行為
涉案商標屬于惡意違法搶注,今后該如何處理?案件宣判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就此接受了記者采訪。
法官表示,下一步,法院將推動或者聯合文旅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一些相關配套的工作,積極推動個人或者集體組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把這些惡意注冊的跟泉州文旅文化資源有關的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記者了解到,這幾年來,一些公司或者個人出于個人私自利益,利用公共資源等,惡意搶注商標。對此,有什么辦法予以規制?
法官表示,去年,泉州知識產權法庭受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委托,深入調研一個關于知識產權惡意注冊的課題,泉州法院也一直在跟相關部門深入探討和研究怎么規制惡意訴訟、惡意注冊。法院之前聯系了市場監督、文旅等部門,準備向社會公眾包括各個單位、協會等,推薦形成一個泉州文化資源或者泉州其他相關資源的一個名錄,該名錄形成之后,積極向上級反映,爭取在源頭規制惡意注冊商標的行為。
律師:公共資源被搶注商標 任何人可申請宣告無效
杜立宇律師表示,在這起案件中,涉案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商標注冊行為。商標申請人大量申請注冊公共事件詞匯、公共文化資源名稱商標,具有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的主觀故意,應認定為“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杜律師說,“半城煙火半城仙”的商標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因此,法院是不能直接判定這個商標無效的,正常程序是依據《商標法》規定,任何人或單位可以根據“絕對理由”向商標評審部門申請該商標無效。
什么是“絕對理由”?杜律師解釋,在商標領域中,“絕對理由”指的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資源。也就是說,在注冊商標已侵害到公共利益和公共資源時,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可以依據《商標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
部門:積極配合法院工作 守護公共資源不被濫用
泉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法院在審理這起“半城煙火半城仙”案件期間,依職權向該局調取相關證據,該局積極予以配合支持,提供了大量證據。
對泉州一些社會公共資源被惡意搶注商標一事,該負責人表示,將會同法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促成這些商標宣告無效。
該負責人說,今后,將立足工作職能,與其他部門協同發力,守護公共資源不被個人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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