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件
案件一 店家自行改裝汽車出售
維權:4S店同意取消交易退還訂金
2015年7月1日,泉州開發區的賴女士在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訂購一輛汽車,繳納1萬元訂金,后發現訂購的標致3008汽車“精裝版”,是4S店自己加裝而成,在官網無法查到這一型號。
4S店也承認該情況。賴女士認為在銷售過程中4S店未告知真實情況,投訴要求退還訂金。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4S店同意取消交易并退還訂金1萬元。
案件二 旅客被誤列入“黑名單”
維權:航空公司賠償2.5萬元
2015年12月20日,石獅的曾先生向某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預訂到菲律賓的機票,商家將機票上的姓英文字母寫錯,導致他被列入黑名單,無法出行。
曾先生向航空公司反映無果,故投訴12315,要求該航空公司將自己從“黑名單”取消并賠償損失。經過工作人員調解,航空公司同意取消“黑名單”并一次性賠償曾先生2.5萬元。
案件三 墻磚裝修后九成有裂縫
維權:商家賠付3.5萬元
2015年1月,惠安的金先生向某建材商家購買5000多元的墻磚,上墻后發現90%的墻磚有裂縫。他當即撥打12315投訴,要求經營者退還貨款5000元,并賠償損失3萬元,但經營者僅同意賠償2.5萬元。
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商家賠付金先生3.5萬元,其中扣除其未結算的2000元貨款,一次性支付3.3萬元。另外,金先生自行負責墻磚開裂返工問題,以后如出現任何問題,均與商家無關。
案件四 按揭購車被要求買全險
維權:按消費者意愿續保
2015年12月19日,豐澤的楊先生致電12315稱,他在2014年1月向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按揭3年購買奔馳汽車,繳納5000元保險押金,現商家指定他要在店內購買全保,他認為不合理,故投訴要求退押金。
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4S店同意按照市場價格及楊先生意愿,給其繼續投保,5000元保險押金分兩年抵扣。
案件五 石像引發6年糾紛
維權:工商調解終解決
2015年11月4日,泉州市工商局收到寧德市胡先生的投訴:他于2009年11月7日與某石材藝術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雕刻石像一座,總價款2.3萬元。雕像竣工后,他驗貨發現與原定模型不一致,要求修改,這期間放置雕像的祠堂未竣工,他征得石材公司同意,延期提貨。
2012年7月胡先生按約提貨,卻發現雕像未做修改,石材公司還要求他補償延誤提貨費用。雙方進一步協商后,約定雕像不再修改,石材公司也不追償,定于2015年10月提貨。但提貨當天石材公司反悔,后胡先生多次致電,對方不予接聽甚至直接掛斷。
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石材公司不再另追加貨款及延期取貨的費用,胡先生不再要求修改石像。胡先生選定日子并派貨車提貨,相關費用由石材公司支付,貨物檢驗無問題出廠后,發生的一切問題由胡先生自行承擔。
案件六 油漆出現兩個“生日”
維權:顧客獲賠6000元
2015年9月6日,泉港區的林先生投訴稱,他半個月前向泉港區某建材經營部購買了1萬多元的油漆,后來發現該油漆桶內的生產日期是2013年12月27日,而外包裝的生產日期是2015年4月。他認為經營者銷售更改生產日期的產品,投訴要求重新上漆。
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商家放棄工程材料尾款4000元,賠償林先生的經濟損失,另補償其2000元作為精神補償,且再次無償提供合格的同系列品牌的油漆5組,作為林先生工程收尾材料。
案件七 購房退款遭拖延
維權:開發商承諾退款
2015年9月13日,洛江區的莊先生向某房地產開發商訂購房子,繳納1萬元預約金,協議上約定開盤一個月內可以申請退款。
10月8日開盤后一個月內莊先生不想購房了,聯系開發商退款,開發商卻一直拖延不給退,莊先生只好撥打12315投訴。經過工作人員調解,開發商承諾于11月8日前將款項退還給莊先生。
案件八 小學生充1800元Q幣
維權:家長投訴追回900元
2015年3月17日,安溪的李先生撥打12315稱,他就讀三年級的孩子去安溪縣某通訊店充值1800元的Q幣,他了解情況后和通訊店協商,通訊店稱Q幣已全部消費,無法退款。
考慮到孩子未滿10周歲,屬民法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消費金額巨大,已超過了與他年齡、智力、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活動范疇。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則該消費行為無效,但家長作為監護人,對孩子的行為沒盡到監護責任。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經營者同意退還消費者900元。
案件九 承諾補償物業費拒履行
維權:開發商補償510元
2015年4月,永春的許先生購買了永春某開發商的精裝商品房,因開發商原因導致房屋裝修推遲,業主不能如期入住,隨后雙方簽訂一份補充協議,開發商承諾補償業主3個月的物業費(170元/月),但是直到去年9月底開發商一直沒有履行協議。許先生撥打12315投訴,經工作人員調解,開發商補償許先生3個月物業費,共計510元。
案件十 出游前突患病遇退款難
維權:旅行社退還2/3團款
去年,家住市區的陳女士與其丈夫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團泰國游,價格為6000元/人,9月10日啟程。但9月6日晚,陳女士的丈夫眼睛出問題,送醫被告知視網膜脫落,必須盡快安排手術。
陳女士立即告知旅行社該情況,并表示無法繼續參團。旅行社答應盡量幫其退還未發生的費用,但到最后旅行社表示只能退還15%的團款。陳女士認為不合理,向泉州市旅游質監所投訴。經協調,旅行社退還陳女士二人合計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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