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證3 搬離社區多年 入職要開“無犯罪證明”
同樣令伍堡社區居委會書記康黎英頭疼的還有“無犯罪證明”。如果人不在社區的,社區根本無法掌握情況。
雖然已在社區20多年了,可是約四個月前,康黎英第一次見到李元(化名),李元的戶口和奶奶一起留在伍堡社區,可是人一直和爸爸媽媽住在豐澤。今年,他剛大學畢業考取了一家國企,按公司要求要戶籍所在社區的無犯罪證明。于是,他拿著綜治證明找到康黎英。
康黎英一看“這不是應該找派出所嗎?”不巧的是,就在幾天前“不應由公安機關開具的18項證明”公布,于是,李元在派出所碰了壁,只好來到社區。
“可是,他都不住社區十幾年了,我們也不了解他的情況,這證明可信嗎?”康黎英疑惑。她說,社區能證明的對象,一定要是常住社區,非常住人口的證明,還是應該由公安機關開具更權威。
◆癥結
要入職→開無犯罪證明→派出所不開→社區蓋章
可是空掛戶已不住社區十幾年了,社區如何能保證這十幾年對方沒做壞事呢?
◆解結
根據新公布的“不應由公安機關開具的18項證明”中的第14條的解釋是: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可是如果公司或單位沒有相關介紹信,卻也要這張證明怎么辦呢?
記者從公安機關有關人士獲悉,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由縣(區)級公安機關刑偵大隊開具。
1、本網站所登載之內容,不論原創或轉載,皆以傳播傳遞信息為主,不做任何商業用途。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2、本網原創之作品,歡迎有共同心聲者轉載分享,并請注明出處。
※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0595-22959379 郵箱:admin@qzwhc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