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有章可循了!記者昨日從泉州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獲悉,2月1日起施行的《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明晰了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各方責任和義務,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助力泉州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進一步提升。
生活垃圾怎么處理?結合泉州市“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基本分類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采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理;廚余垃圾由具備相應處理條件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有害垃圾由具備相應處理條件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其他垃圾應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采用無害化方式處置。對農村的生活垃圾,結合泉州市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經驗做法,《管理辦法》明確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處置”的模式,以“因地制宜、簡單方便、經濟適用”的原則做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工作。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硬件保障是重要基礎。《管理辦法》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對生活垃圾分類的收集、轉運設施,老舊住宅小區在改造時將其納入改造范圍等。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管理辦法》明晰生活垃圾分類的各方責任,并明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同時,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鼓勵通過積分兌換商品、服務等獎勵方式,調動居民參與垃圾分類積極性等。
為早日將“新風尚”變成“新習慣”,《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等主體的宣傳責任,要求通過全方位、常態化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增強全民垃圾分類意識,動員全社會參與垃圾分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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