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能盡快高價售出房屋,業主往往會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委托人接受某家中介公司服務未達成交易,后與其他中介公司就相同房產達成交易,這種情況是否屬于“跳單”行為?委托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近日,安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此類案件。
案情
女子喜提新房 卻被告上法庭
近期,剛喜提新房的小美(化名)還來不及高興,就被某中介公司一紙訴狀告到安溪縣人民法院。原來,因購房需要,小美到該中介公司簽訂了《購房委托協議》,協議約定該中介公司受小美委托,安排實地查看位于安溪縣某處的房產并全力促成購房交易。協議還約定,如果小美通過其他渠道購得該房產,導致該中介公司無法收取業主全額傭金時,小美應支付誠信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該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交易。一個月后,小美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與房屋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該處房產,并支付了相應中介費。
該中介公司認為,小美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繞過公司私下與第三人取得聯系并購買該房產,這一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遂向安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美支付傭金及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小美雖與該中介公司簽訂委托協議,但最終未促成案涉房屋的成交;案涉房源的出賣人所發布的房源信息未獨家授權該中介公司,小美與該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并非全權委托的獨家代理,小美也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信息,而是通過與其他中介機構以合理的成交價和中介費完成交易。
因此,該中介公司要求小美給付傭金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該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
房源并非獨家授權 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
法官表示,中介“跳單”,是房屋中介行業的術語,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居間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務或信息繞開中介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法官介紹,“跳單”違約一般包含三個要素: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服務;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三是委托人繞過中介人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與相對人簽訂合同。衡量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跳單”行為的關鍵在于,被告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
法官指出,現實生活中,房屋出賣人為了能盡快高價成交,往往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買方也是通過多家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本案中,該中介公司并非該房產的獨家房源,后被告在其他中介公司亦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過該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后實際購買該房屋。”法官說,被告通過正當的途徑,在不同的中介公司獲取同一房源信息,有權選擇報價低或服務更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這亦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的體現。故被告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無主觀逃避支付中介費的惡意,被告的行為不構成“跳單”違約。
法官提醒:中介“跳單”不僅有悖市場交易誠信,還違反法律規定,不誠信的交易行為可能會增加房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導致卷入訴訟糾紛中,由此耗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導致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信,恪守承諾。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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