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重新調整對個人取得的擔保收入、無償受贈房屋的受贈收入、從非本單位取得的禮品收入以及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等4項收入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其中,“偶然所得”的調整頗受納稅人關注。
2019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取消了原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這一應稅項目。為順應變化,做好政策銜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公告)將原“其他所得”進行了具體規定,將其中三項收入調整至“偶然所得”,一項收入調整至“工資、薪金所得”。筆者建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全面、準確地理解74號公告的規定,把握好征稅與不征稅收入的劃分界限。同時,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擔保收入
按照法律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的方式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可以依法設定擔保。7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個人作為保證人,以其自身的資產和信譽為債務人進行擔保,并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在該項民事活動中,個人保證人以其自身的資產和信譽可能招致的損失為代價,來獲得相應的收入,不是簡單的提供勞務行為。擔保行為具有較強的偶然性且非常態化,符合偶然性質的所得的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以擔保為常業的個人取得的收入,則應考慮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
無償受贈房屋收入
7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除符合特定的不征稅情形外,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74號公告再次明確了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事項中,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特殊情形。
具體來說,不征稅的特殊情形為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以下簡稱7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列舉的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的;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受贈收入,對于受贈人而言具有絕對的偶然性質。為此,74號公告規定,除符合上述不征稅特定情形的以外,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對于納稅人取得的無償受贈收入,須結合現有規定確定應納稅所得額。78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相關規定,贈與雙方辦理免稅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能夠證明親屬關系、撫養(贍養)關系的證明資料等。如系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則需提交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證明、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等。
獲贈禮品收入
74號公告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非本單位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不在征稅范圍。也就是說,個人在購買商品(產品)和服務時由銷售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贈與的禮品收入;在購買商品(產品)和服務的同時由銷售企業以贈品形式給予的禮品收入;或因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由銷售企業按消費積分反饋的禮品收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企業”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禮品”包括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
個人取得非本單位贈送禮品,應關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
將網絡紅包納入繳稅范圍,是74號公告的新內容。
當前,企業通過發放現金網絡紅包以及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已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為便于征納雙方準確執行政策,74號公告明確將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列入禮品,個人取得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74號公告規定,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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